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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戴海棠与陈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海棠,陈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80号原告:戴海棠,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大南山侨区。被告:陈耀明,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戴海棠诉被告陈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戴海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耀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海棠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海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由原告戴海棠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凤英游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