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琚晓丽申请高立中、张潇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85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琚晓丽与被执行人张潇潇、高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002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潇潇、高立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琚晓丽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立中、张潇潇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50元,由被告高立中、张潇潇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潇潇已将案件执行款52325元全部履行完毕(含案件执行费675元)。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琚晓丽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675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潇潇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