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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龙。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映红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朱素婷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为了取回放在其姐姐家里的银行卡,被告人符某某来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某家园小区3栋1单元601室的姐姐家楼下,因自己与姐姐发生过矛盾,不好意思喊姐姐为其开门,便先辗转爬上楼顶,然后从楼顶翻至六楼,试图翻窗进入其姐姐家,但其姐姐家的防盗窗反锁而未果。当原路返回时又被防盗窗的挡水板挡住去路,转而打算利用五楼一户人家的客厅借道离开,但在准备离开的时顿起贼心,潜入被害人王某某的卧室盗走王某某的手提包,包内现金2300元。2017年3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某宾馆213号房间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4月5日,被告人符某某及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某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以及平面示意图,鞋印、接触性痕迹、指纹痕迹等物证照片,视频侦查报告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其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健文的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赵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素婷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