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连禧福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阳水产批发市场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马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禧福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水产批发市场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马占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民初1875号原告大连禧福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建业街86号3单元8层4号。法定代表人张昌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丹,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水产批发市场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17号。经营者高玉辉。被告马占武。原告大连禧福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水产批发市场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马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禧福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军及委托代理人周丹,被告马占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于2011年5月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约定:原告(甲方)将冷冻水产品委托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乙方)代理销售,原告向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发货,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向原告出具收货收条,标明品种及数量,并传真至原告。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应在每周二将本周销售金额扣除代理费、运杂费后,向原告指定帐户汇款。因本协议出现纠纷,由大连法院审理。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协议约定流程履行相关义务。然2015年11月3日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向原告汇款后即不再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截止目前,尚有货款172068元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另被告马占武与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高玉辉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72068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拖欠货款总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二被告支付装卸费560元。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马占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起诉状所述事实,被告马占武本人不清楚。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都是原告与被告妻子高玉辉具体实施的,被告本人从未参与经营。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约定:原告(甲方)将冷冻水产品委托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乙方)代理销售,由甲方定指导价格,乙方按甲方的价格进行销售,如有大宗定单,需调整价格时,必须与甲方提前沟通,得到确认后方可进行;甲方向乙方发货,乙方在收货确认数量后,应向甲方出具收货收条,标明品种及数量,并传真至甲方;甲方按照每件货物2元的价格支付给乙方作为代理费,工厂至沈阳水产市场的运费,沈阳市场的到货入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在每周二将本周销售金额扣除代理费、运杂费后,向甲方指定帐户汇款。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发送货物,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销售货物后将其销售的货物品种、规格、单价、数量等情况向原告报帐,原告确认后,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在扣除代理费、运费、装卸费后将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双方2014年之前的货款已结清。原告于2015年共向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发送4批货,包括:黄花鱼(规格80-100)4400件、乱摆条1500件、黄花鱼(规格60-80)3000件、台巴鱼709件、乱摆黄花鱼100件、黄花鱼(规格70-90)100件。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向原告核销的货物:黄花鱼(规格80-100)900件,每件销售价格68元-75元;乱摆条800件,每件销售价格43元-54元;黄花鱼(规格60-80)1706件,每件销售价格57元-63元;台巴鱼193件,每件销售价格58元-68元。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在扣除代理费、运费、装卸费后将上述已核销的货物货款支付给原告。对于剩余货物:黄花鱼(规格80-100)3500件、乱摆条700件、黄花鱼(规格60-80)1294件、台巴鱼516件、乱摆黄花鱼100件、黄花鱼(规格70-90)100件,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未向原告报账核销。2015年12月16日,被告马占武通知原告清点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库存,双方共同清点后,被告马占武将黄花鱼(规格60-80)1402件、黄花鱼(规格80-100)1172件、乱摆条228件、台巴鱼482件退还给原告。原告将货物拉回,并支付装卸费560元。扣除退还的货物,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尚欠原告黄花鱼(规格80-100)2328件、乱摆条472件、台巴鱼34件、乱摆黄花鱼100件、黄花鱼(规格70-90)100件货款未付。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多返还原告黄花鱼(规格60-80)108件。另查明,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玉辉,被告马占武与高玉辉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代理销售协议、出库单、对账明细单、证明、原告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商登记信息、结婚证,被告马占武提供的清点库存对账单等书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172068元。原告提供的对账明细单中对原告货物出库时间、货物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被告销售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支付货款时间、金额、货存量等内容的记载,在时间及内容上具有连续性,并且,该对账明细单记载的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出库单、被告付款的银行交易明细一一对应,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尚欠黄花鱼(规格80-100)2328件、乱摆条472件、台巴鱼34件、乱摆黄花鱼100件、黄花鱼(规格70-90)100件货物的货款未付,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马占武虽然对原告主张的欠付货物数量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主张黄花鱼(规格80-100)57元/件、乱摆条53元/件、黄花鱼(规格60-80)43元/件、台巴鱼50元/件、乱摆黄花鱼53元/件、黄花鱼(规格70-90)120元/件,原告主张的价款符合被告销售货物时的价款及现行市场价格,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欠付原告货款176712元(2328件×57元/件+472件×53元/件+34件×50元/件+100件×53元/件+100件×120元/件),扣除被告多返还原告的黄花鱼(规格60-80)108件货款4644元(108件×43元/件),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应给付原告货款17206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给付货款17206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逾期付款损失,代理销售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又因代理销售协议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故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6月21日起计息。关于装卸费,代理销售协议约定,运费由原告负担,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也是在扣除代理费、运杂费后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负担装卸费,不符合协议约定,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占武与被告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高玉辉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占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水产批发市场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马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禧福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206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大连禧福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3元,保全费1379元,公告费950元,合计608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沈阳水产批发市场亿庆吉水产品经营部、马占武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禧福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蔡 麟人民陪审员 广 莉人民陪审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