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6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兰竹与武建霞、武建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竹,武建霞,武建勇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833号原告(申请执行人):杨兰竹,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被告(案外人):武建霞,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被告(被执行人):武建勇,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杨兰竹与武建霞、武建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立案。原告杨兰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竹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兰竹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刘           梅人民陪审员 姚乐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娅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