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练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朱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李练兵,朱建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负责人:曾小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唐,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练兵,男,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新,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练兵、朱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以相关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