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娄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德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075号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委托代理人:包国权,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娄德山,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中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