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旺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611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忠健,系公司员工。委托事项: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杨旺成,男,汉族,1960年4月9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