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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张有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张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1023号申请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张有国,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54岁,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地区蕲春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有国诈骗罪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寄发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利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