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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秋香与被告金海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香,金海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62号原告:王秋香,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贤,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金海萧,女,1973年4月9日,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王秋香与被告金海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秋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秋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