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赖芳香、大余县南安镇老字号板鸭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芳香,大余县南安镇老字号板鸭厂,刘兰,叶志中,陈海平,执行凌宜谦,执行苏明,钟小梅,蔡勇溪,赣州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赖芳香,女,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大余县南安镇老字号板鸭厂,地址: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梅山村。经营人谢伟,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刘兰,女,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叶志中,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陈海平,男,195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执行凌宜谦,男,195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人执行苏明,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钟小梅,女,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蔡勇溪等,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赣州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马牯塘工业区,原组织机构代码:705552677-4。法定代表人黄远达,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四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等,以及(2015)龙劳仲案字第52、59号等仲裁裁决书(追索劳动报酬)等共计56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赣州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座落于龙南县建材厂内的厂房已被征收,并已获取相应补偿计人民币448606.9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赣州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计人民币448606.98元至龙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学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