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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咸阳XX工贸有限公司;西安XX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XX工贸有限公司,西安XX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X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韩家湾街道。法定代表人:姬海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XX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汉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德余,该公司经理。权利人咸阳XX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