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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龚海燕与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燕,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文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298号原告:龚海燕,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平,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54号。法定代表人:李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华,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运营保障部副部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文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龚海燕诉被告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文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龚海燕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龚海燕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磊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