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桃林与孙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桃林,孙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财保20号申请人:张桃林,女,1963年9月9日出生,退休,住公安县。被申请人:孙宁,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人张桃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宁的公积金和工资共计金额2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2017年6月1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桃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宁的公积金5.2万元(公积金单位账户06×××97,个人帐号00×××67,当前余额×××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孙宁的工资收入19.8万元(工资开户:公安县工商银行,账户62×××79)。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壹仟柒佰柒拾元,由申请人张桃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