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明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02行初45号起诉人周明光,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2017年6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周明光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青田县公安局温溪派出所为被告,列朱林恩为第三人。提出请求判决撤销青公(温)行罚决字(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四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周明光因不服青田县公安局温溪派出所作出的青公(温)行罚决字[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曾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本院及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浙1102行初14号、(2016)浙11行终12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周明光的诉讼请求。现周明光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我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不予立案。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后,原告坚持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周明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燕芬代理审判员 :邹一立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 裘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