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3刑初283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鹏,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孙文亮,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告人黄鹏及其辩护人孙文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黄鹏酒后驾驶豫S×××××号轿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八里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黄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4mg/100ml,属醉酒状态。黄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鹏将杨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杨某陈述,查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鹏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鹏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抒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