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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南京晟熙纺织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双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晟熙纺织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双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154号申请人:南京晟熙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进,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枣庄市双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堂,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晟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双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双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