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宗记清与糜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记清,糜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2609号原告:宗记清,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糜小虎,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宗记清诉被告糜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游荣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宗记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糜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宗记清起��称,2011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1年内归还,并出具借条。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宗记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糜小虎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糜小虎���还原告宗记清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糜小虎负担。原告宗记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糜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邱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