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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非诉执行审查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由申请人负担25元。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庞 苗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