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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58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2008年5月11日因出售淫秽光碟被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到10月份,被告人王某三次在本市栖霞区某某公路X号某某城某某坊XX幢X号某某大药房内盗窃在售药品,具体是:1.2016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上述某某大药房内盗窃一盒汇仁牌肾宝片(店内销售价格人民币225元/盒);2.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上述某某大药房内盗窃一盒湖南振兴牌西洋参(店内销售价格人民币125元/盒)、一盒奥斯莱康牌钙维生素D叶酸咀嚼片(店内销售价格人民币88元/盒);3.2016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上述某某大药房内盗窃两盒九芝堂牌六味地黄丸(店内销售价格人民币19.8元/盒)。在被药店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后,王某支付人民币39.6元购买上述两盒九芝堂牌六味地黄丸。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盗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赔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有违法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