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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财保4号申请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赛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景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湧、成立忠,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泸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乔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我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泸西县白水镇大无浪村(工业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证号:泸国用(2010)字第F00019号)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西县白水镇大无浪村(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一宗(土地权利证号:泸国用(2010)字第F00019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的土地,不得设定其他权利。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