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与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772号之一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6109277N。法定代表人:刘爱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涛,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95967754E。法定代表人:林惠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2445元,由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