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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与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772号之一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6109277N。法定代表人:刘爱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涛,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95967754E。法定代表人:林惠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2445元,由原告邹平县长山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