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汪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汪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819号原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西青区西青道265号物流货运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金健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国,经理。被告:汪斌,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汪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沛代理审判员 陈 达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