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其章与彭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其章,彭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726号原告:彭其章,男,生于1942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东,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兴,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彭维亮,男,生于1965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彭其章与被告彭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东、刘祖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维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其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33200元,计1332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3年期间因经营泵车资金不足,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12%,截止至2016年6月15日,共欠原告利息33200元,本息合计133200元。被告为原告书具借条2份,利息欠条1份。后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如所诉。彭维亮辩称,借款10万元及欠利息33200元属实,因资金紧张未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13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12%,截止至2016年6月15日,共欠原告利息33200元,本息合计133200元,2016年6月7日,被告为原告书具借款4万元的借条一份、2016年书具借款6万元的借条1份、2016年6月15日,书具欠利息33200元的欠条1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院对其进行调查时,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均无异议。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2份及利息欠条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32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维亮偿还原告彭其章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彭维亮偿还原告彭其章借款利息3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财产保全费1186元,由被告彭维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