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五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张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935号原告:五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338260766N。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乔,女,该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男,该司职工。被告:张露,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五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五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计2052元,由原告五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孔建明审判员 张思东审判员 周懂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