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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墉之、天津市优悦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墉之,天津市优悦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墉之,女,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优悦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倚虹东里8-3-105-108。法定代表人:李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墉之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优悦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