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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邹明伟与曹中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明伟,曹中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946号原告:邹明伟,。委托代理人:赵冠,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中怡,。委托代理人:赵育红,。委托代理人:阴秀文,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伟与被告曹中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明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