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邹明伟与曹中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明伟,曹中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946号原告:邹明伟,。委托代理人:赵冠,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中怡,。委托代理人:赵育红,。委托代理人:阴秀文,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伟与被告曹中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明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