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邓四妮、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许庄街道尹营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四妮,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许庄街道尹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751号申请人:邓四妮。被执行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许庄街道尹营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