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412号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90174288P(1-1)。法定代表人:郭兴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涛,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