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绍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699号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杨东清魏绍利,男,1955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古河乡崔庄子村二条12号王玉军,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古河乡崔庄子村三条14号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魏绍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8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1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81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