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安执字第5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良库、郭志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库,郭志强,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执字第5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良库,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王敬,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执行人郭良库与被执行人郭志强、王敬赔偿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的(2006)安民初字第5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郭志强、王敬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良库案件款35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执行人郭良库申请,我院于2007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为实际履行;二、2017年6月4日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车辆登记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郭良库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安民初字第5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500元,已执行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