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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宝国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国,胡丽岩,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万福,朱素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丽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胡丽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赵中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法定代理人:丁惠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素珍。上诉人张宝国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宝国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张晓林于2015年2月12日意外去世,张晓林在世时与其现任妻子胡丽岩欠张宝国欠款,但二人没有给张宝国打欠条,张晓林去世后,胡丽岩不承认该笔欠款,张宝国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该笔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胡丽岩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6万元债务及相关费用。张晓林去世后,单位为其发放了养老保险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住房公积金共计7万余元,张宝国将这些财产进行了保全以便执行。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兴城市法院执行局称这些财产中有部分是张晓林的遗产,有部分是张晓林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办法全部执行。故此,张宝国又再次进行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与上一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已经立案受理,并经过开庭审理,最后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兴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郭逸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燕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