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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彭泽县凯乐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凯乐贸易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凯乐贸易商行,住址地彭泽县龙城镇粮食局米厂。被执行人吴女英,女,1967年11月8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彭泽县凯乐贸易商行申请吴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43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女英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吴女英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