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桐胜与刘家兵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桐胜,刘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姜桐胜,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家兵,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桐胜与被执行人刘家兵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姜桐胜曾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姜桐胜于2015年1月2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再次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1日,权利人第三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家兵予以拘留15日,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