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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存英、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英,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刘存英,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岚柳墅工业园南首。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存英与被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