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苏俊峰与被告赵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峰,赵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456号原告苏俊峰,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赵鹤,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俊峰与被告赵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苏俊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俊峰负担。审 判 长 汪 泓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