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少敢、广西晨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少敢,广西晨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邓少敢,女,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宁富,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晨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235号。法定代表人刘日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少敢与被执行人广西晨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网络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