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谢锜键、郭晓惠、陈志淑、谢邦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锜键,郭晓惠,陈志淑,谢邦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柏承塔,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系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谢锜键,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郭晓惠,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陈志淑,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谢邦诗,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锜键、郭晓惠、陈志淑、谢邦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