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德新、内蒙古蓝色牧业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德新,内蒙古蓝色牧业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02民初1225号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兰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权,郭丽霞,该公司职工。被告:贾德新,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内蒙古蓝色牧业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德新。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与被告贾德新、内蒙古蓝色牧业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牧业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权、郭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德新、蓝色牧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鼎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贾德新向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0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贾德新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783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贾德新所欠利息计算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4.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蓝色牧业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6个月。2015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所欠本金500万元和利息105万元,共计605万元,被告用其公司设备作为抵押。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所欠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贾德新、蓝色牧业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原告与蓝色牧野签订了抵押合同。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6098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建海审判员甄俊伟人民陪审员郭明元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