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325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圣武,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6楼E6064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佳?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