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立华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立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28号申请人:郭立华,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向东,经理。被申请人: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延,经理。申请人郭立华与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