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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华宽、邻水县坛同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华宽,邻水县坛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宽,男,194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邻水县坛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坛同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包安学,镇长。再审申请人李华宽因诉邻水县坛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坛同镇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行终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华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华宽到成都上访,坛同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劝返并无不妥。李华宽称坛同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殴打致伤,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综上,李华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华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毛学龙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