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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魏秀英与田学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英,田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民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魏秀英,女,汉族,生于1956年8月19日,个体户,住盐池县。被执行人田学海,男,生于1972年12月16日,汉族,教师,住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法调确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盐法调确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25元,共计55725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学海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学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