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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丽娜与凌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娜,凌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550号原告:周丽娜,女,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两家子镇同胜村大六家子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凌志杰,女,61岁,汉族,现住大安市吉视传媒东一胡同第四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娜诉被告凌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娜以双方已经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