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商河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与孙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孙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530号原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吉民,村主任。被告:孙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修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被告孙修顺承包费已交清。原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