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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400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伟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楚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