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海珍、卢书忠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珍,卢书忠,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珍,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卢书忠,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东关开发区,被执行人:卢宇,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海珍与被执行人卢书忠、卢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确定:“一、卢书忠于2015年6月5日偿还王海珍5万元,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王海珍1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海珍17万元,上述内容履行后,卢书忠在2016年5月5日前出具给王海珍的欠条、借条均视为清偿完毕;二、卢书忠在履行第一条第二笔款项时,如能一次性偿还30万元,则余款不再支付,卢书忠在2016年5月5日前出具给王海珍的欠条、借条均视为清偿完毕;三、卢书忠在履行第一条内容时,任何一笔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的,王海珍有权就40万元以及以该4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逾期或未足额给付次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卢宇与卢书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卢书忠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卢书忠、卢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书忠已履行了55000元,后经本院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皖1324执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