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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雍富舜与文佳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富舜,文佳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327号原告:雍富舜,男,199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文佳维,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雍富舜与被告文佳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雍富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富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富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雍富舜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