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雍富舜与文佳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富舜,文佳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327号原告:雍富舜,男,199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文佳维,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雍富舜与被告文佳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雍富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富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富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雍富舜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