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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与熊守军、王德、宋桂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熊守军,王德,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负责人:吴利彬,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熊守军,住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申请人:王德,住所:乌达区。被申请人:宋桂英,住所:乌达区。本院在恢复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与熊守军、王德、宋桂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