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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金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杨金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434号原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511号科研综合楼八楼自编811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陈焕海。委托代理人:吴云华,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金吉,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杨金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受理费通知单》等法律文书。但原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预缴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奕 微信公众号“”